异议商标:
类 别:第19类
申 请 号:第27836668号
引证商标:
类 别:第19类
申 请 号:第12974128号
基本案情:
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龚乔兵在先在第19类于2013年07月25日申请注册了第12974128号“乔伟”,并于2015年04月07日取得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一直授权给异议人企业使用,因此异议人是“乔伟”商标的在先权利人。
被异议人张小燕自2017年6月在异议人企业入职,并在2018年7月申请并被批准离职,而在其在异议人企业工作期间,作为企业的员工,与异议人企业属于隶属关系,张小燕于2017年09月18日在第01类上抢注了“乔伟胶业”商标,并且还在第19类抢注“乔伟”商标。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明知而故意抢注“乔伟”商标的行为,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侵犯了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益,具有抢注恶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贵局依法不予核准第27836668号“乔伟”商标的注册,保护异议人在先的合法权益。
异议人陈述的理由
1、异议人是“乔伟”注册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人。
2、被异议人张小燕自2017年6月在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入职,于2018年7月被批准离职,其在隶属与企业员工期间,张小燕于2017年09月18日在第01类上抢注了“乔伟胶业”商标,并且还在第19类抢注“乔伟”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其作为企业员工,恶意抢注企业商标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被异议商标“乔伟”与引证商标“乔伟”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异议人对“乔伟”的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5、被异议人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
6、被异议人故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禁止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保障异议人对“乔伟”商标的专用权。
7、被异议人利用任职期间的便利条件,明知并蓄意抢注“乔伟”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依法应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制止被异议人搭‘便风车’行为,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异议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证据1:经营合同及发票;
证据2:领导关切乔伟木业的相关新闻报道;
证据3:鹤城区天凯装饰材料店营业执照;
证据4:引证商标注册证书;
证据5:商标授权使用协议书;
证据6:被异议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劳动合同》;
证据8:《辞职报告》;
证据9:怀化市鹤城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证明;包括被异议人张小燕以及其丈夫肖双良的工伤保险证明;
商评委的裁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