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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老康火锅”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20 08:59

争议商标   

    别:第43类

  号:29185922

指定服务:备办宴席,餐厅,餐馆,酒吧服务,饭店,假日野营住宿服务,预订临时住所,流动饮食供应,日式料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被申请人名称:哈尔滨市金华防盗门制造厂

通信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哈同公路8.6公里处

基本案情

申请人哈尔滨市南岗区老康火锅店成立于2014年12月17日,老康火锅店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馨园。老康火锅店从2014年创立营业至今,是大众点评网、小红书美食点评的潮流餐饮美食品牌之一,在百度、搜狐、搜狗等主流检索引擎上输入“老康火锅”会检索到很多关于申请人“老康火锅”餐饮服务信息,这些客观事实证明申请人经营的“老康火锅”品牌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对“老康火锅”享有在先字号权利,且使用老康火锅开展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是在先权利人。同处一地的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华防盗门制造厂作为一家防盗门制造厂,并无餐饮服务经营资质,在第43类上抢注比较火的“老康火锅”品牌超出实际使用需求,具有抢注恶意。该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侵犯了申请人对“老康火锅”的在先商号权利,且其注册商标并非实际使用,而是在抢占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资源,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其作为一家防盗门制造企业,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康火锅为商标之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进行无效宣告,保障申请人对“老康火锅”的在先权利。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对“老康火锅”享有在先商号权,且在先使用“老康火锅”从事餐饮服务在市场上享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是“老康火锅”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老康火锅品牌经申请人连续多年使用,已于2016年设立了老康火锅分店,品牌在不断壮大中。老康火锅店从2014年创立营业至今,是大众点评网、小红书美食的潮流餐饮美食品牌之一,在百度、搜狐、搜狗等主流检索引擎上输入“老康火锅”会检索到很多关于申请人“老康火锅”餐饮服务信息,这些客观事实证明申请人经营的“老康火锅”品牌在餐饮服务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争议商标“老康火锅”侵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同时申请人在2014年餐饮店成立时已经公开在市场上使用“老康火锅”面向消费者开展餐饮店的经营活动,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申请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品牌的行为难谓善意,该抢注行为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无效宣告。

4、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华防盗门制造厂是从事防盗门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并无“餐饮”服务,而老康火锅本是同处一地的申请人打造的知名度较高的知名餐饮服务品牌,被申请人无真实使用意图,在第43类上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老康火锅”,是在利用同处一地的便利条件抢注申请人商标品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依法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抢注“老康火锅”商标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申请人经营“老康火锅”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争议商标指定服务内容的质量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之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6、被申请人恶意抢注“老康火锅”商标,在申请人大量经营使用的“老康火锅”已形成稳定的市场情况下,该争议商标会造成相关公众将争议商标误认做是申请人经营的“老康火锅”品牌,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7、争议商标“老康火锅”与申请人开设的“老康火锅”商铺并存在哈尔滨市区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抢注该商标不仅会欺骗消费者,而且也会给申请人企业的餐饮经营活动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该申请人当时是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本司及本代理人,并且讲述了“老康火锅”商标被抢注的情形。本代理人即刻同该申请人分析了案件的成功点以及风险点,申请人毫不犹豫的选择积极维权。所以初步选择的程序是注册+无效宣告程序,当然由于注册、无效宣告的时间衔接问题,也一并提到了后期要跟一个驳回复审以及二次注册和二次驳回复审程序。这些程序也是根据本代理人多年从业经验以及对于商标局审查结果和时间所做的合理预判,实际上也确实是根据预判走向进行的,而且结果也确实是为申请人争取到了商标。值得一提的是抢注人在被提无效宣告的过程中,既做了答辩,也做了二次补充注册避免被提掉,但是由于本代理人前期已经预判到了会发生此种情况,故抢注人此种行为都丧失了意义。

本案争取到的关键点一在于,申请商标长期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在本行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成为市场上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关键点二在于申请人强烈地积极主动要争取回属于自己的商标;关键点三也在于申请人充分的信任本司律师团队及本代理人,最终也确实不负所托,给申请人拿到了满意的答卷。

任何商标在经过长期的宣传和使用中,都容易被其他人复制、模仿、抄袭,所以只要使用了就一定要积极地进行维权,不管是相同类别还是跨类别,同行业还是跨行业。其次根据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12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31日起施行)的解读,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稳定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国家政策法规均在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商标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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