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杭州日用化工厂
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浦火车站东
被申请人:广州鑫铭立日用品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南便街上二巷4号349房
争议商标:
注 册 号:第20043229号
类 别:第03类
指定使用商品:洗发液,消毒皂,洗发软皂,浴液,抑菌洗手剂,洗衣剂,洗洁精,化妆品,花露水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7257725
类 别:第03类
指定使用商品:抛光制剂,香,研磨材料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对“立鹤”享有已注册商标权,是无可辩驳在先权利人。
2、“立鹤”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恳请贵委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3、争议商标“立鹤”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立鹤”商标在“清洗剂”等商品上在先使用权利,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的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4、争议商标“立鹤”与引证商标“立鹤”相同,是对申请人已注册商标品牌的摹仿、复制,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5、被申请人抢注“立鹤”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应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6、被申请人抢注“立鹤”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争议商标 引证商标
裁定如下:
从此案可以看出,商标即使注册成功下证,其权利并不是永恒不变的。在商标十年的有效期内,商标因不使用可能被撤销;因与在先权利冲突或者违反商标法可能被宣告无效,所以注册商标之初秉承善意,尽量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注册成功后积极投入市场进行使用,避免商标资源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