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33037618
类 别:9类
被异议人:江苏灵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引证商标:
注 册 号:22657076
类 别:38类、42类
异 议 人:北京初联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北京初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成立于2012年8月,“快帆”APP是由异议人自主研发的一款网络加速app,为海外华人用户访问国内网路提供加速服务,该品牌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2017年,异议人将自主开发打造的“快帆”在第42类和第38类上,向商标局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号为:22657076。异议人依法注册取得了“快帆”系列商标专用权。
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在第9类上的第33037618号“快帆”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独创商标“快帆”文字相同,指定商品/服务之间存在密切关联性,构成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快帆”是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品牌,该品牌同坐时作为软件app在各大应用市场、网络平台上均能见到,被异议人在类似商品上抢注“快帆”为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是对异议人在先权利的抢注行为,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异议人对该商标极为重视,发现此情况后十分重视,遂委托我司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帮助其启动商标异议程序,阻止纪加佳的注册行为,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异议成功。
事实与理由:
1、快帆是异议人打造的一款专注于网络加速app软件,异议人已经依法取得了“快帆”软件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快帆”品牌经宣传、使用,已经与异议人建立了密切对应关系,形成了稳定的品牌市场,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给予充分的权益保护。
3、被异议商标“快帆”与引证商标“快帆”都是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等服务存在密切联系,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二者共存易造成公众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联系,损害异议人对“快帆”的商标专用权。
4、被异议商标“快帆”侵害了异议人对“快帆”的在先软件著作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5、引证商标“快帆”品牌是异议人独创并率先使用的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别有用心抢注“快帆”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商品密切关联的商品上,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规定,应当禁止注册使用。
6、被异议人恶意抢占他人的独创商标资源“快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指导精神,恳请贵局依法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文字相同的被异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的提供者为异议人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对异议人“快帆”商标的抢注。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总结:
一件商标并非注册了就万事大吉,使用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被他人抢注就是最常见的一种。“法律永远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当发现自己的品牌被他人抢注,一定要积极维权,寻求专业代理机构的帮助,聘请专业的律师撰写文书,收集证据,最终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