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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克旗天下醉美”无效宣告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14 08:38

争议商标:

号:第22845551

注册类别:第33类

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天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引证商标:

号:20722392

注册类别:第33类

人:孙志强

 

一、无效宣告请求和事实依据:

申请人孙志强在先在第33类上注册了第20722392“塞外天下醉美”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原汁,青稞酒,烧酒商品上,是在先权利人。塞外天下醉美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是臆造的词汇作为商标使用的,具有独创性,并通过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利。

申请人认为,已注册在第33类上的第22845551号“克旗天下醉美”商标与引证商标“塞外天下醉美”构成类似/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克什克腾旗天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同在克什克腾旗,被申请人摹仿、复制引证商标,抢注申请人在先独创的“天下醉美”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同一地域市场上易造成公众的混淆误认,导致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来源于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摹仿、复制引证商标,抢注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克旗天下醉美”予以无效宣告。

 

 

二、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在酒类商品上使用“塞外天下醉美”商标品牌并形成了稳定市场经营秩序,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争议商标“克旗天下醉美”与引证商标“塞外天下醉美”中心词相同,且“天下醉美”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在同一地域,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一地,其明知而故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上抢注争议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规定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4、克旗是通用的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争议商标“克旗天下醉美”包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应当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风车’的故意,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6、被申请人故意摹仿、复制引证商标,在第33类上抢注争议商标,该抢注商标的行为带有明显的主观欺骗性,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7、“天下醉美”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抢注争议商标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的故意。恳请贵局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申请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裁定结果

 四、总结

  本案中,代理人发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一地域,且被申请人注册的产品与申请人的产品功能用途近似属于类似产品,易使消费者对产品误认误购,在代理人的分析下申请人积极搜集证据,维权成功。在国家政策法规的支持下,对于一切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绝不姑息,权利人应积极行动起来,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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