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注 册 号:第30710730号
类 别:第24类
指定使用:纺织品洗脸巾,卸妆用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枕巾,织物,纺织品制餐具垫,无纺布,造纸毛毯(毛巾)
被异议人名称:南京跨保越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58号致远大厦五楼北5040室(高新园)
基本案情
“花间兔”是异议人在先独创的商标品牌,长期用于化妆品和家居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先在第3类和第21类上注册了“花间兔”系列引证商标,是“花间兔”系列商标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人和实际使用者。
异议人作为“花间兔”商标独创权利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针对被异议人初审在第24类,公告于2018年11月20日(公告期号1624)的第30710730号“花间兔”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花间兔”是对异议人独创性极强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商标抢注行为。经查询,被异议人企业集中在2018年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数量高达175枚之多,各商标之间无明显关联性,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一贯具有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而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花间兔”也是恶意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恳请商标局依据2018年4月发布的《商标实质审查程序遏制恶意注册》政策内容,遏制被异议人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花间兔”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使用的商标权益,是异议人的智力成果和财富,被异议人抢占他人独创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对“花间兔”商标品牌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将其误认做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混淆,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花间兔”注册是对异议人商标权利的侵犯,其复制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1、“花间兔”是异议人在先独创的商标品牌,长期用于化妆品和家居用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先在第03类和第21类上注册了“花间兔”系列引证商标,是“花间兔”商标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独创系列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复制,该商标注册难谓善意,而且事实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和正在申请中商标总数高达175之多,其集中在同一时间段内申请注册庞大数量的不同商标,明显已超出了使用需求,具有抢注商标资源、囤积商标主观故意,具有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恳请贵局结合2018年4月份发布的《商标实质审查程序 遏制恶意注册》内容,遏制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行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3、被异议人在江苏省,江苏与异议人所在的浙江之间依山傍水,其有便利的条件知晓异议人经营使用“花间兔”品牌事宜,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有攀附异议人在先商标声誉之嫌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已注册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商标“花间兔”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的引证商标“花间兔”完全相同,“花间兔”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同并非巧合,被异议人大量囤积商标,其中就包括抢注异议人的“花间兔”商标,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有抢注商标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5、被异议人抄袭、复制“花间兔”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市场经营风气产生不利影响,违反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6、被异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行为,构成商标抢注行为,为能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边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首先,申请商标长期严格遵循我国《商标法》规范使用申请商标。该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已在本行业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成为市场上具有影响力的服务品牌,容易被其他人复制、模仿、抄袭,所以只要使用了就一定要积极地进行维权,不管是相同类别还是跨类别,同行业还是跨行业。其次,依据2019年11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新增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这一条国家对于恶意注册囤积商标有了明确的态度。根据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的解读,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稳定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国家政策法规均在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商标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本案就是基于被异议人违法诚实信用原则大量抢注囤积商标多达1600余件的事实,商标局下发不予注册的决定。综上,商标被抢注不要急,首先从相对理由的角度准备证据材料,其次从绝对理由的角度入手,逐个击破,定能拿到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