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

类 别:第21类
申 请 号:第25848038号
初步审定公告期:1622
被异议人名称:深圳市尚谦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myeve美丽伊芙”是异议人在先独创的商标品牌,长期用于服装和箱包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先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注册了“myeve美丽伊芙”系列引证商标,是“myeve美丽伊芙”商标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人。
异议人作为“myeve美丽伊芙”商标独创权利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针对被异议人初审在第21类,初审公告于2018年08月06日(公告期号1610/24456)的第25848038号“myeve美丽伊芙”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是对异议人独创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商标抢注行为。经查询,被异议人企业已注册和申请中商标数量高达2332枚之多,各商标之间无明显关联性,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一贯具有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而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也是恶意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恳请商标局依据2018年4月发布的《商标实质审查程序 遏制恶意注册》政策解读内容,遏制被异议人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myeve美丽伊芙”商标是异议人独创并使用的商标权益,是异议人的智力成果和财富,被异议人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异议人对“myeve美丽伊芙”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系列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将其误认做是引证商标的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混淆,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认为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异议人商标权利的侵犯,其复制引证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8)项、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异议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以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贵局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事实与理由
1、“myeve美丽伊芙”是异议人在先独创的商标品牌,长期用于服装和箱包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先在第18类和第25类上注册了“myeve美丽伊芙”系列引证商标,是“myeve美丽伊芙”商标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独创系列引证商标完全相同,是对异议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复制,该商标注册难谓善意,而且事实证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和正在申请中商标总数高达2332之多,这么庞大的商标注册数量已经超出了使用需求,具有抢注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主观故意,明显具有不正当意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恳请商标局结合2018年4月份发布的《商标实质审查程序 遏制恶意注册》政策解读内容,遏制被异议人囤积商标,抢占商标资源的行为,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3、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相同,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和抄袭,有攀附异议人在先商标声誉之嫌疑。且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第1887709号、第4977059号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存在密切联系,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人抄袭、复制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对良好市场经营风气不利,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的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5、被异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行为,构成商标抢注行为,为能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制止打‘擦板球’行为和搭‘便风车’行为,恳请贵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导精神,依法应该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异议人在先商标权益和利益,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及裁定
笔者认为
被异议人超出实际商标使用需求,大量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的行为,是妨碍商标管理秩序,对在先权利人正常商标注册行为产生不利影响的不正当商标抢注行为。被异议商标“myeve美丽伊芙”是被异议人抢占商标资源,囤积商标行为的一部分,该商标属于可不予注册的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独创商标的抢注,与异议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故应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myeve美丽伊芙”在第21类上的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