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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吉麻良丝”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11 08:54


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和商号:

 

 

一、基本案情

33380882号“吉麻良丝”商标(以下称异议商标)由王俊(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8-09-07提出注册申请,2019-03-13初审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绢丝,人造丝,以丝为主的混纺线和纱,线,麻线和纱,丝线和纱,刺绣用金属线,纺织线,绒线”商品上,浙江吉麻良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对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被异议人未作出答辩。

 

二、事实及理由

异议人认为:“吉麻良丝”品牌是异议人独创品牌,异议人对“吉麻良丝”享有在先商号权利和已注册商标权利。“吉麻良丝”频频亮相伦敦奥委会、中国金鸡百花电影节、博鳌亚洲论坛等国内活动赛事。在杭州举办的G20国际峰会,3600多套工作服及宴请大厅地毯、墙布均出自“吉麻良丝”,国际峰会杭州市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为“吉麻良丝”颁发感谢状成为业界美谈。《浙江日报》、《新浪家居》、《新华网》等大众媒体都对申请人“吉麻良丝”进行了专题报道,据此异议人认为吉麻良丝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应当给予充分保护。申请人认为,被异议人也在浙江地区,其申请注册第33380882号“吉麻良丝”商标的行为难谓善意,已构成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8)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对异议商标初审公告予以无效,保障申请人对“吉麻良丝”的商标专用权。

 

  1. 结果

    异议人提供的荣誉证书、G20峰会赞助协议、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异议人行业排名相关证明、门店照片、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吉麻良丝”作为异议人商标使用于“纱、绢丝”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申请与异议人完全相同的“吉麻良丝”商标难谓正当,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第33380882号“吉麻良丝”商标不予注册。

     

  2. 本案分析

    审查员经审理查明,认可了吉麻良丝品牌知名度,认可了通过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和努力,吉麻良丝作为申请人的在先使用品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情形。审查员支持了申请人对于合法权利的维权主张。在权利人受损害时,不要因缺乏在先商标权而深感维权困难,在精准定位分析后,根据权利人实际拥有的权利,利用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法规,合理伸张诉求,可有效保护商业利益。

     

    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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