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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黄金小蛮腰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1-01-07 08:59

申请商标:

   别:第30类

号:第40944355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舟山市小蛮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黄金小蛮腰+图形”的商标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历时7个月的审查于2020年4月16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驳回“黄金小蛮腰+图形”在第30类上的注册,认为该商标与上海贺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2225138”号“图形”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委托我司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黄金小蛮腰及图”与贵局引证的32225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要素构成、整体视觉效果以及结构和整体含义、呼叫上都完全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之间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两商标对比如下所示: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对比后可以看到,申请商标“黄金小蛮腰及图”作为独创图文组合商标,与贵局引证的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别明显,并不近似。具体区别对比分析如下:

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成要素不同,两商标整体外观差异显著,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作为图文组合商标,商标整体构成独特。申请商标整体由汉字元素“黄金小蛮腰”以及展现小蛮腰效果的身着礼服的细腰女士形象来表现,为了表达“黄金小蛮腰”,在图形周围以一圈圆点代表光环,来展现黄金小蛮腰给人的一种惊艳的效果。

从商标构成要素主次程度而言,商标文字部分“黄金小蛮腰”是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图形部分则是对文字的辅助要素,紧扣黄金小蛮腰主题。

与申请商标的图文组合商标相比,引证商标”仅为纯图形商标,并无任何文字要素。而图形中所绘显然是一身着华丽服饰,头戴皇冠,身边围着一圈(群)人,展现了一幅身着华丽服饰、头顶王冠的女王被众人拥戴的一个场面。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要素不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尚可将二者之间区分,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再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结构不同,商标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二者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第四,申请商标”中包含独一无二的文字元素“黄金小蛮腰”,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品牌内容和含义,商标整体含义、读音十分明确,与贵局引证的纯图形引证商标“”之间不同,在含义和读音上,申请商标“黄金小蛮腰”具备商标可识别度,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在商标的识别方式上不同,二者之间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最后,申请商标的图形在细节上与引证商标之间亦不同。例如申请商标的图形整体呈现向左倾斜状,而引证商标的形象端正。申请商标中为凸出主体“黄金小蛮腰”,人物形象没有刻画头部,而引证商标图形完整的刻画了人物的全身像。引证商标头戴王冠,而申请商标无王冠,二者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图形周围是一圈圆点圈起来的光环,而引证商标的图形外围并不是圆点,而是一圈简笔画风格的小人形象,围着头戴皇冠的女王形象。同时引证商标中女王形象的服饰有纹理刻画,与申请商标中图形的一个简单的轮廓在外观及视觉效果上不同,并不近似。

综上对比分析,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黄金小蛮腰”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区别开来,并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三、裁定结果

复审经过6个月的审查于2020年10月27日下发复审成功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32225138号图形商标整体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总结

 近两年来,很多带有图形申请的商标在初审中驳回情况比较多,正是因为图形见仁见智,审查过程中主观意见强的因素导致图形商标注册概率较低,但商标在接到驳回通知后不要慌,可以依法继续走复审程序争取。复审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及商标审查本着“音形义”的标准重新严格审理此标。当然在复审环节中委托专业代理公司及专业团队也是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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