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申请人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
”商标在第36类上注册申请。2019年11月22日,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富理诚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204690号“
”商标近似且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深圳繁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于2019年06月14日申请在 先的第38869541号“
”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商标极为重视,收到驳回通知文件后多番询问,与我司多次沟通分析该商标复审的方案及成功率,最终委托我司向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帮助其启动驳回复审程序,经过我司的法务部律师专业撰写和精心准备,最终驳回复审成功。
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打造的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应准予注册。
2、申请在先的第38869541号“FH”商标已被贵局驳回注册,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不够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3、申请商标“梵海资本 FORHELM CAPITAL FH及图形”与贵局引证的第5204690号“FH”商标和第38869541号“FH”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外观区别明显,并不近似。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至复审审理时,第38869541号商标已经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第5204690号商标与申请商标整体上课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复审成功,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致广大申请人的话:商标驳回后不可直接放弃,一定要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启动驳回复审程序,驳回复审并非多么艰难的程序,如果具备专业的知识产权顾问的专业分析、专业律师的撰写、申请人的积极配合,复审的概率户大大增加,一件商标的申请耗费很长时间,如果经过半年的等待最终放弃,视为可惜,只要有复审成功的概率,还是要积极争取,毕竟再次重新申请还要耗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当然这里最关键的是找到专业的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