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谷山村
注 册 号:第34109052号
类 别:第31类
申 请 人:北京国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委托我司在31类“树干,谷(谷类),活动物,新鲜水果,新鲜苹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动物食品,酿酒麦芽,新鲜梨”商标,该商标于2019年11月收到商标局的驳回,商标局认为该注册商标与李培伦申请的第6529804号“谷山村”商标近似,遂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复审理由
经申请人进行的市场走访和调查了解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的李培伦在第31类上已注册的第6529804号“谷山村”商标并未实际使用,符合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已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于2016年07月07日对第6529804号“谷山村”商标,该引证商标在撤销复审阶段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商标专用权。
李培伦不服贵局撤销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要求贵局撤销商评字[2017]第156507号关于第6529804号“谷山村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重新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决定,已经依法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法院正在对本案进行审理,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确定,恳请贵局延期审查申请商标“谷山村”的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等待申请人对第6529804号“谷山村”引证商标撤销结果确定后,再评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三、复审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29804号商标二审判决已经生效,该商标已被撤销,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