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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大明塔”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12-31 09:04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1. 基本案情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杨丽于2018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交了第35203832“大明塔”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申请,指定在“豆腐制品,咸菜,腌制的大豆食品,速冻菜,腐乳,腌制蔬菜,肉,干蔬菜,加工过的豆芽,发酵的黄豆”商品上。2019年06月06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为TMZC35203832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在第29类:“豆腐制品,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29类:“咸菜,腌制的大豆食品,速冻菜,腐乳,腌制蔬菜,干蔬菜,加工过的豆芽,发酵的黄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赤峰蒙鲜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207738号“大明塔”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第35203832号申请商标“大明塔”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

  2. 事实与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的《商标驳回通知书》中所附引证商标的信息页显示,本案引证商标”,即赤峰蒙鲜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207738号“大明塔”引证商标2018年9月13日期满,期满后并未续展,该引证商标已经无效。

    且经过对赤峰蒙鲜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状态进行查询,了解到该企业已经注销,企业主体丧失,该引证商标必然不会再续展。

     

    综上事实,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大明塔”注册的权利障碍,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 裁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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