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杨丽于2018年12月10日向商标局提交了第35203832号“大明塔”商标在第29类上注册申请,指定在“豆腐制品,咸菜,腌制的大豆食品,速冻菜,腐乳,腌制蔬菜,肉,干蔬菜,加工过的豆芽,发酵的黄豆”商品上。2019年06月06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为TMZC35203832BFBH01号《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初步审定在第29类:“豆腐制品,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29类:“咸菜,腌制的大豆食品,速冻菜,腐乳,腌制蔬菜,干蔬菜,加工过的豆芽,发酵的黄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赤峰蒙鲜园食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1207738号“大明塔”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依法核准第35203832号申请商标“大明塔”指定商品在第29类上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