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41类
申 请 号:第39105658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9105658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申请商标“草木里及图”在第41类上注册申请。2020年01月02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39105658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该标志中“木里”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贵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1类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草木里及图”作为独创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该标识区别于我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木里”,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一、申请商标“草木里及图”是申请人独创并具有实际寓意的组合商标,并非仅有“木里”二字,而是结合了独创性极强的图形要素,并且该标识因草字的加入,以公众的一般识读习惯和认知,“草木里”文字组合的正常识读理解其整体识读应是“草木/里”,而非“草/木里”,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草木里”因“草”字的加入使之已不再以地名“木里”为其主要含义的商标,这种文字的组合已经使得申请商标“草木里”与作为县名的“木里”具有一定区别,“草木里及图”拥有强于“木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第二含义,且第二含义显著强于其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本身的含义,该标识的第二含义更容易为消费者理解,故“草木里及图”拥有强于“木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具备商标可注册性,应当准予注册。
二、经查询,在先有其他已注册的包含使用“木里”二字的商标,大量已注册的包含“木里”的商标可佐证申请商标“草木里及图”具备可注册性,恳请贵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第41类上注册。
综上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草木里及图”从整体而言,已形成区别于“木里”作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之外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
的注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为“草木里”及图形构成,其中中文部分“草木里”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木里”不同,整体上有区别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