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名称:马朋杰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3类
申 请 号: 第39030671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9030671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簸箕崴子BOJIWAIZI及图形”商标在第33类上注册申请。2019年12月12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3903067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吉林市极山农产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230343号“极山”商标近似。
该商标与四川省绵竹市正兴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680213号“正 正兴酒业ZHENG XING SPIRITS”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贵局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簸箕崴子BOJIWAIZI及图形”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核心“簸箕崴子”是企业根据主要营业活动需求将当地的山名作为商标使用而打造的品牌,商标图形通过艺术手法表现簸箕崴子山岭的险峻,与核心文字相对应,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
2、申请商标“簸箕崴子BOJIWAIZI及图”与贵局引证的第11230343号“极山”商标、第11680213号“正 正兴酒业ZHENG XING SPIRITS”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且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两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3、两枚引证商标都使用了“山”图形要素,但并未因为山图形要素判定为近似商标,而是均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人认为因图形要素驳回申请商标注册并不合情理,恳请贵局依据审查相一致原则,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