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始末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分别在30、35、39、40类向商标局递交了“八奇洞+图形”
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3月收到国家商标局的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贵委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服务在上述类别上的注册。
类别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一 | 引证商标二 | 引证商标三 | 引证商标四 |
30 | | | | | |
35 | | | | | |
39 | | | | | |
40 | | | | | |
二、驳回理由
国家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三十条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上述类别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国家商标局认为30类商标与第10083074号“统一”商标近似,与第9998521号“图形”商标近似,与第12427401号“图形”商标近似,与第16333467号“图形”商标近似,与第10834245号“图形”商标近似;
国家商标局认为35类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注册的第13736195号“曼唐养生MANTANG”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注册的第7974010号“图形”商标近似,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已注册的第15664151号“九溪古寺 湖南省长沙县九溪古寺 圣辉 WWW.JIUXISI.COM”商标近似;
国家商标局认为39类商标与第12111679号“TAICHI DAO及图形”商标近似,与已注册的第19779290号“SEN JIA TRAVEL”商标近似,与申请在先的第31104653号“止日”商标近似;
国家商标局认为40类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在先的第32060901号“图形”商标近似。
同时,上述商标图形与佛像相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三、事实与理由
1、申请商标“八奇洞BAQIDONG及图”是申请人根据品牌建设需要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应该准予核准注册。
2、另外申请商标“八奇洞BAQIDONG及图”该上述引证商标在商标主要识别部分、商标图形构图、视觉效果、外观形状等方面区别明显,并不近似。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是识别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3、申请商标已经特殊设计,不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佛像图像,且该商标已使用多年,并未伤害任何的宗教感情,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规定,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4、申请人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发生过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应准予核准注册。
四、裁定结果
商评委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用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已经特殊设计,不易使消费者识别为佛图像,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总结:
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为汉字,文字与图形组合申请的商标,引证图形驳回的商标,复审成功率高达90%以上,商标申请驳回不要怕,根据具体驳回理由做对策,委托金信诚,给您一个满意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