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09类
申 请 号:第37227089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7227089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深圳冲呀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FOLL”商标在第9类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08月09日,收到贵局发文编号为TMZC37227089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驳回申请人在第35类上提交的第37227089号“FOLL”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东莞市法拉欧电器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890113号“FΩL”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37227089号“FOLL”商标指定商品在第9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FOLL”拥有实际含义,具备商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第5890113号“FΩL”引证商标整体外观效果差异明显,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完全可以区别开来,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2、相同情形商标驳回复审案例举证,该复审案例可以佐证:在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进行审查是,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3、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申请人积极使用,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显著性,应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通过上面的对比可以看到,申请商标“FOLL”与引证商标“FΩL”之间因为构成要素不同,申请商标是纯字母构成英文单词,且有实际含义。而引证商标是字母与特殊字符“Ω”的组合,二者从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直观差异,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