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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DONGCAIPAP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12-22 09:07

申请商标:

 

 

    别: 第16

 请 号: 第36422367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初步审定在第16类:“书籍”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驳回在第16类:“描图纸,纸,复印纸,绘画和书法用纸,木浆纸,卫生纸,印刷纸,白纸板,纸巾”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该商标与江苏东海纸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第5275468号“DONG HAI”商标近似。该商标与文起东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561302号“DONG TAI”商标近似。

 

申请人山东东彩纸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对发文号为TMZC36422367BFBH01商标驳回进行复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进行商标公告,核准36422367号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16类上注册。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1、申请人是依法成立的专业纸业生产企业,依法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商号紧密关联,具备商标使用上的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的特性,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两枚引证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商标含义、呼叫以及商标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差异非常显著,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两引证商标之间不构成近似商标。

3、两枚引证商标的拼音要素之间并未判定为近似商标,恳请贵局按照审查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4、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应当准予核准注册。

根据以上复审理由,一一作了详细阐述与分析,并举例为证,同时提交相关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为申请人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在长期推广、使用过程中与申请人已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36422367号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描图纸,纸,复印纸,绘画和书法用纸,木浆纸,卫生纸,印刷纸,书籍,白纸板,纸巾”在第16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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