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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马头”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0-12-11 09:33

申请商标: 

类别:第29类

申请号:第4113592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41135924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理由如下:

(一)该商标与什邡市马井泡菜厂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的第1271537号“马头”商标近似。

(二)该商标中文部分与邹维高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37582134号“马头吊炉烤排”商标近似。

(三)该商标中文部分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93023 号“老马头”商标近似。

(四)该商标中文部分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红山调味食品厂在类似商品上于2019年07月18日申请在先的第39736269号“老马头”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核准第41135924号申请商标“馬頭MA TOU及图”在第29类上的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引证商标(一)什邡市马井泡菜厂在类似商品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41135924号“马头”商标的专用权期限是199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该商标已于2019年5月6日期满,但并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酱菜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582134号、第793023 号、第397362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商评委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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