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5类
申 请 号:第3530012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35300126BHTZ01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马强于2018年1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爱尚小嘿马AISHANGXIAOHEIMA及图”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申请。2019年04月22日,申请人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号为TMZC35300126BHTZ01号《商标驳回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江西万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940168号“图形”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前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给予申请人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正常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35300126号“爱尚小嘿马AISHANGXIAOHEIMA及图”商标在第35类注册。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爱尚小嘿马AISHANGXIAOHEIMA及图”主要识别部分确切唯一,是独创性较强的图文组合商标,也是申请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具有较强的商标显著性。与第7940168号“图形”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两商标含义、文字呼叫不同,且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也有明显差异,拥有明确品牌核心词的申请商标“爱尚小嘿马”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具备可识别度,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爱尚小嘿马AISHANGXIAOHEIMA及图”作为申请人精心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品牌概念明确,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并不近似。未构成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依法应准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第7940168号“图形”引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驳回申请人在第35类上提交的“爱尚小嘿马及图形”商标,申请人对该商标驳回决定不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中明确规定: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申请商标“爱尚小嘿马AISHANGXIAOHEIMA及图形”是申请人自主设计的图文组合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具备可识别度,两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完全不同,申请商标有明确的含义、呼叫,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差异巨大,且两商标图形在着色、构图以及外观上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提供者的作用,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列表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的核心识别部分是“爱尚小嘿马”文字,图形是商标的辅助要素,“爱尚小嘿马”字面含义“热爱时尚的小马”,该商标给人的印象是指非常活泼、时尚的印象。
与申请商标不同,引证商标是纯图形商标,图形展现的是一匹奔跑中回头的骏马形象,与申请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不同,差异明显。申请商标独特的构思、创意与引证商标的纯图形商标之间完全没有联系,因此公众即使在同一市场上见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消费者仍然可以根据两商标各自的特征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故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根据该原则,商标整体比对,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包含“马”图像,但是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构图风格、外观及构图要素完全不同,而且申请商标已经明确是“爱尚小嘿马”商标品牌,具备可识别度。即使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消费者完全可通过记忆商标中的核心词部分,区分两商标,故依法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