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了申请商标“学斌餐饮XUEBINCANYIN及图”在第43类注册申请。2019年10月28日,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在第43类上的注册申请,理由是: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474914号“KORYE JUNG”商标近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成都桂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674814号 “桂湖国际大酒店;GUI HU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近似。
该商标图形部分与山西飞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95785号 “飞云”商标近似。
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请求依法对商标驳回进行复审,依法准予申请商标指定服务项进行商标公告,核准第36486237号“学斌餐饮XUEBINCANYIN及图”商标在第43类上注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学斌餐饮XUEBINCANYIN及图”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贵局引证的第4474914号“KORYE JUNG”商标、第5674814号“桂湖国际大酒店;GUI HU INTERNATIONAL HOTEL”商标以及第1495785号“飞云”商标的醒目识别文字部分不同,商标文字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不同,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三枚引证商标不近似。
2、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审查相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3、长期以来,申请人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的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三枚引证商标混淆,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和区别功能。
最终商评委支持了我司观点,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复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