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5,36,37类(因驳回理由一致,此处只以35类举例说明)
申请号:第31982128、31936951、31982143号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委托我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如心小镇 ”的商标申请,国家商标局历时5个月的审查于2018年12月21日下发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如心小镇”在第35类上的注册。认为该商标与舟山绿城如意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31622024”号“如意小镇 ”商标近似。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继续委托我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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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已经与舟山绿城如意小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商标转让事宜,协议约定将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5类上的第31622024号“如意小镇”商标、申请注册在第36类上的第31622655号“如意小镇”商标以及申请注册在第37类上的第31612738号“如意小镇”商标转让给申请人城建中稷(浙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综上所述,于2018年06月14日申请在先的第31622024号“如意小镇”商标正在转让给申请人。恳请贵委等待该商标转让程序,核准第31982128号“如心小镇”商标的注册。
三、裁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22024号“如意小镇”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权利人同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四、总结
在面对驳回理由书中遇到的障碍商标时,如果不满足提撤销三年连续不使用的申请时,可以考虑联系对方注册人沟通商标转让事宜,当两商标属于同一权利人时,这时所提到的障碍也就不存在了,故走复审程序即可成功。商标遇到任何问题时,还是要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咨询,毕竟专业的事还是要交给专业的人做。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姜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