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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河荷湾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9-04-15 09:43


申请商标:

   别:第29类

号:第28119069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28119069BHTZ01

 

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独创商标,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设计要素独特、丰富,具被较强的商标显著性,应获准注册。

2、申请商标与第22005224号“梅坞食府 梅及图”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外观以及描绘对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3、申请商标与第15502067号“茨竹泉CIZHUQUAN及图”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外观以及描绘对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一、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是申请人独创商标,该商标拥有自己的品牌创意和设计理念,具备商标显著性,符合《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规定设计并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核准注册。

二、申请商标与第22005224号“梅坞食府 梅及图”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外观以及描绘对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与第22005224号“梅坞食府 梅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1”)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1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1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与引证商标1“梅坞食府及图形”的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字形不同,且两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差异明显,不应该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三、申请商标与第15502067“茨竹泉CIZHUQUAN及图”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外观以及描绘对象不同,申请商标具备显著特征,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没有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与第15502067“茨竹泉CIZHUQUA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2”)的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部分的含义、呼叫和字形不同,且商标图形部分的构图、着色以及外观不同,申请商标具备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2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2

依据《商标审查标准》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通过对比可知,申请商标“河荷湾及图形”与引证商标2“茨竹泉及图”的商标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文字的含义、呼叫、字形不同,且两商标图形构图、外观差异明显,不应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商评委裁定如下:

 

 

  

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程微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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