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 别:第30类
申 请 号:第26602836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26602836BHTZ01
基本案情:
申请人南江县兴盛旅游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提交了“醉美光雾+ZUIMEIGUANGU+图形”商标在第30类上注册申请。2018年09月03日,收到国家商标局发文编号为TMZC2660283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贵委依法对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以初审公告,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商品在第30类上的注册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获得核准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醉美光雾+ZUIMEIGUANGU+图形”是申请人独创商标,核心“醉美光雾”是企业根据主要营业活动打造的品牌,商标图形是企业对经营商品的理解打造的,与核心文字相对应,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独创性。
2、申请商标“醉美光雾”与第10890721号“茶树岭”商标、第12487097号“牧马湖”商标、第22770328号“辽峰小镇”商标以及第17182403号“白莭”商标的核心识别要素不同,商标整体视觉效果差异鲜明,且商标文字的读音、含义及字形不同,且图形在构图、着色及外观差异明显,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四枚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3、四枚引证商标都使用了“山”图形要素,但并未因为山图形要素判定为近似商标,而是均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申请人认为因图形要素驳回申请商标注册并不合情理,恳请贵委依法公平、公正的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
4、申请商标作为独创商标,经使用具备商标显著性,经积极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相关公众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混淆的情况,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应该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着色及外观区别明显,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
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标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