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异议人东兰县棵棵树涂料厂在先享有“棵棵树”商号权利,并打造了“棵棵树”腻子粉装修涂料,“棵棵树”产品的代理商遍布东兰县各地区,棵棵树牌腻子粉在当地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黄志海在东兰县经营着东兰县雅涂建材店,其从事的经营活动与异议人从事的经营活动属于同一行业,并且又都同在东兰县地区。2017年5月7日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19803714号“雅图棵棵树”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事实与理由:
1、被异议商标“雅涂棵棵树”侵害了异议人“棵棵树”在先商号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
2、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在东兰县从事涂料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地区的相同行业,其抢注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和目的完全是出于主观故意,为了搭异议人“棵棵树”品牌知名度的“便风车”,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抢注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
3、被异议人一贯有故意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故意,仿效他人商标和商号名称从事商品经营活动已经多次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但其一直不知悔改,现又抢注异议人的“棵棵树”品牌,被异议人恶意将其个体工商户上登记的店铺名称“雅涂”与异议人在先商号“棵棵树”结合在一起,抢注“雅涂棵棵树”商标,其在没有任何付出的情形下,不劳而获抢注他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其注册。
4、被异议商标“雅涂棵棵树”与异议人打造的“棵棵树”腻子粉产品和“棵棵树”在先商号权利相冲突,与异议人在先经营的“棵棵树”并存在东兰县内,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人抢注该商标不仅会欺骗消费者,而且也会给异议人经营的“棵棵树”品牌的健康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裁定结果:
商标局对我司陈述的事实及理由予以采信及支持,认为被异议人申请“雅图棵棵树”商标注册的行为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产源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19803714号“雅图棵棵树”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