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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10-28 09:42

申请商标系品鑫公司提交的第09类上的商标,指定使用在电线圈,磁铁,电磁线圈,扼流线圈(阻抗),磁性材料和器件,变压器(电),变压器,互感器,传感器,稳压电源。引证商标系第15790958号“R”商标,该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数据处理设备,信号灯,测量仪器,半导体,集成电路,电线圈,配电箱(电),电站自动化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子防盗装置。在申请商标审查初期,国家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其注册申请。

品鑫公司收到国家商标局驳回通知后,委托我司代理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我司代理该商标驳回复审后,根据具体情况,建议品鑫公司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品鑫公司积极配合,提供关于申请商标使用证据,包括

1,申请商标相关的宣传使用证据;

2,销售申请商标使用商品的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单等证据;

3,申请商标《版权登记证书》权利凭证;

我司结合品鑫公司提供的使用证据,在复审中阐述了申请人使用该商标在市场上形成的稳定秩序等情况,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力度较大,并且有了一定的销售市场和稳定的客户群体。

根据申请人企业的名称以及商标设计理念,阐明了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商号“品鑫”的拼音“pin xin”中拼音首字母“P”和“X”组合在一起演绎而来的图形商标。作为独特设计理念设计演绎而来的图形商标,代表着品鑫品牌,申请商标因其独创性从而具备商标显著特征和可识别度。

本案核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判定商标是否近似是指根据……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根据该标准,我司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整体外观、构成以及着色等方面分析。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中指出明确指出,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而本案的商标情况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图、设计不同,着色以及反映的事物也不同,依据前款规定,不应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首先,两商标构图不同。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商号名称“品鑫”的拼音“pin xin”中拼音首字母“P”和“X”组合在一起演绎而来的图形商标。而引证商标则是字母“R”的变体与一个弯月状图形组成,在结构上,弯月图形包含着字母“R”元素,图形包含着字母的组合商标在整体上与申请商标由字母演绎成的文字商标在构成上不同;其次,着色不同。申请商标是指定颜色的商标,而引证商标并未指定颜色,在使用中,两商标因整体着色的不同而明显区别,不存在造成混淆的情况。再次,商标外观不同,申请商标作为由字母“P”和“X”组合在一起演绎而来的图形商标,从视觉外观上分析,可看到两个元素,包括 “阿尔法α”状的图形,在阿尔法α右上偏右的位置是反向字母“C”状的图形,设计风格上洒脱、灵动。而引证商标在构成上由弯月图形和字母R组成的组合商标,字母“R”采用了欧美艺术字风格的字母设计,几乎完整的弯月图形将字母“R”全部包含在内,其中正面位置的月牙图形接近于圆形,从两侧将中间的字母包含在内,在正上方有一处开口,构成外观是椭圆形的组合商标外观,与外观不规则的申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因此,结合前面分析的商标构成和商标着色不同,请求商评委支持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过评审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7】第0000113898号评审裁定中依法核准申请人的商标复审请求,支持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商标代理机构: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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