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薄记”无效宣告成功案例
争议商标: 
注册号: 第74336765号
类别: 第43类
指定服务: 4301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备办宴席;外卖餐厅服务;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饭店;
4302提供野营场地设施;
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引证商标: 
注册号: 第20063487号
类别: 第43类
指定服务: 4301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
一、申请人罗二伟于2023年8月从第43类第20063487号“薄记”商标的注册人薄三福处获得第20063487号“薄记”商标《商标使用授权》,该商标注册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快餐馆;流动饮食供应;自助餐厅;茶馆;酒吧服务;餐厅;餐馆;饭店”服务项上,申请人作为引证商标的被许可人是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争议商标“华夏薄记”与申请人在先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注册显著性较强的引证商标“薄记”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均为纯文字商标,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和呼叫无明显区别,且文字整体外观亦相近,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三、“薄记”商标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同行在先独创性较强的商标品牌,该商标注册行为难谓善意,有攀附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四、申请人认为,“薄记”商标品牌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该种文字标识用作商标的显著性,应当给予充分全面的保护,避免品牌的显著性被淡化。
五、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同行在先独创性较强的“薄记”商标品牌,在包括“4301关于膳食制备的信息和咨询;备办宴席;外卖餐厅服务;寄宿处;流动饮食供应;茶馆;餐馆;饭店;4302提供野营场地设施;4306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华夏薄记”,该行为难谓善意,具有攀附和‘搭便车’之嫌疑,构成不正当竞争,有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是对同行企业在先已注册商标品牌的恶意攀附和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华夏薄记”予以无效宣告。
综上所述,争议商标“华夏薄记”与引证商标“薄记”文字构成相近,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与引证商标含义、呼叫及主要识别内容、字形均相近,且指定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之间已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薄记”用作商标使用具有较强的品牌独创性,被申请人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攀附,该行为难谓善意和正当,具有搭引证商标‘便风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恳请贵局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 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