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金信诚国际
咨询热线:010-65420923

快速查询

商标名称:
保护商品:
联系电话:
买卖商标
商标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返回上一页
“方元财富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评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17-07-07 16:04

【案件介绍】

陕西陕西协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方元财富FANG YUAN FORTUNE及图形---为商标委托我司(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第36类上的“保险,银行,金融服务,金融贷款,基金投资,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经纪,经纪,担保,典当”等服务。

201510月,商标局做出了驳回决定,并下发了“商标驳回通知书”,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部分驳回该商标在第36类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该商标与第一钢市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第7152227号商标近似,与上海银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第6733927号商标近似,部分驳回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上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将直接影响到了申请人使用该商标,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我公司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我司受该申请人委托后,认真分析了该商标复审关键点,并按照申请人的意思依法向商评委作出以下复审理由陈述:

 

2、【复审理由】

通过分析,我司认为,申请商标有自己的主题--汉字元素“方元财富”,方元财富是申请人企业的商号名称,经过积极的使用,在当地已经取得了一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申请人将其同时打造成企业的商标使用,是有实际来源的商标创意和设计。而两枚引证商标仅为图形元素,与以母语为核心的申请商标相比较,申请商标用于市场使用具有一定的优势,便于识读和记忆,并且根据母语文化的特殊型,更加容易让消费者明白商标的含义,商标本身显著性和可识别度极高,每一个相关公众都具备识别汉字元素的能力。而事实上,申请商标的图形元素是由申请人企业的服务性质所决定的商标设计,这与企业的服务内容密切相关。并从商标的整体以及元素构成、商标主要识别元素以及图形着色不同等方面进行分析,阐述商标之间并不近似。

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之间显著区别,申请商标的设计具有实际来源,与申请人企业服务性质相关联,在商标的整体图形在构图、外观图形着色乃至体现的商标设计理念、价值观念都明显区别。而众所周知,商标的生命本身就在于是否对商标进行了充分而有效地的使用,这也是商标存在的价值体现。据此同我司建议申请人提供大量商标使用证据,用来证明申请人一直在积极使用该商标的积极使用心态。

另外,我司有根据商评委以往做出的商标复审裁定的典型案例作为参照,提请商评委应该给予相同的评审标准,核准复审商标的注册使用。

 

3、【商评委裁定】

经审理,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4、【案例评析】

就本案而言,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是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是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是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该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商标之间是否近似既要进行整体对比,又要对比商标之间主要部分,所谓的‘对商标的整体对比’,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将商标的各个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因为消费者对商标形成的是一个整体的印像,而不是单个要素。如果两个商标的单个要素之间不同,作为商标整体看来区别则更加明显,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本案中,商标局仅认为引证商标的图形元素与申请商标的图形局部进行比较,并不对等,将引证商标整体与申请商标局部对比并作出对申请商标不利的审查决定,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而言极其不公,严重显失公平。正常的审理程序是应该适用上述条款之规定,进而可通过该条款证明申请商标的构成整体效果与引证商标相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一般而言,消费者主要对商标的突出部分和醒目部分进行记忆,而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和醒目部分进行记忆和比较,申请商标“方元财富及图”中的文字元素具有天然的商标可识别度和显著性,与两枚图形商标的醒目元素图形之间是不同的商标设计元素,本身之间完全相区别,在商标突出元素和醒目部分显著差异,申请商标不会与引证商标造成混淆,而我们都知道审查商标驳回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混淆,而申请商标的醒目部分的显著性决定了该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之间不会造成混淆,既然不会造成混淆,由此也证明申请商标用于指定服务可以起到识别性作用,具备商标使用的价值,应该获得核准注册。

另外,判断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应当考虑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注册的构成要件,显著性越强的商标其识别作用就越大,而据了解,两枚引证商标并非知名商标,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有限,不足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使用的权力障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使用并不会对引证商标产生实质影响,不足以妨碍引证商标的使用。

综上种种因素,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审理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支持了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并核准了复审商标”指定全部服务项目在第35类上的复审请求,核准该商标的注册使用。

金信诚金信诚
咨询电话
微信二维码 微信 微信
版权所有:金信诚国际
ICP备案号:蒙ICP备20240195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