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黔鑫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商标:
类 别: 第31类
申 请 号: 第80047331号
评审请求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贵州沃黔鑫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提交了“沃黔鑫及图”商标在第31类注册申请。2024年09月18日,收到发文号为TMZC80047331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4422623号、第12764200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国知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沃黔鑫及图”指定使用“花的种子;饲料;水果种子;新鲜蔬菜;植物种子;蔬菜种子;未加工谷种;农业用种子;农作物种子;草籽”商品在第31类上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以下为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1.申请商标“沃黔鑫”与申请人字号“沃黔鑫”相一致,具有极强的品牌独创性,与引证第14422623号“乌山码头WUSHANTERMINAL及图”商标和第12764200号“圩里WEILI及图”引证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不同,二者的整体含义、呼叫、字形以及视觉效果方面不同,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2.申请商标已在公开、有效的使用中,并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经营秩序,具备商标显著性和可识别度,在实际使用中,该商标没有与上述引证商标之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