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680175号“牛耕百禾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图们市御良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牛耕百禾NIUGENGBAIHE及图”商标在第33类上的商标注册申请。2024年10月22日,申请人收到国知局下发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特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驳回商标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申请商标“牛耕百禾NIUGENGBAIHE及图”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商标图形也是独创且色彩鲜明的彩色logo,具备显著性,与引证的第61928769号引证商标“图形”的主要识别内容,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二者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
中的识别文字内容明确,便于识别,商标图形也是独创且色彩鲜明的,具备显著性。商标文字“牛耕百禾”有自己的品牌内涵,牛耕代表了最原始的农业耕作方式,突出了农产品的原生态和无污染等特点。且牛代表的是毅力。百禾字面含义即百亩禾苗。强调了原生态的农业耕作方式,保证农产品的健康、无污染。商标图形则是将牛的形象结合在里面,并以舞狮的描绘特征表现出来,形象的牛鼻是黄色的,蓝色与玫红结合的眼睛、眉毛与牛角的特征结合在里面,顶部如两团火,代表了牛气冲天,牛劲十足,是强劲、有力的象征。申请人认为,该图文组合的申请商标整体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引证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之间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牛耕百禾NIUGENGBAIHE及图”作为独创的图文组合商标,具备显著性,并便于识别,与第61928769号“图形”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整体可区分,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牛耕百禾NIUGENGBAIHE及图”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对比如下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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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列表对比可看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商标主要识别内容、品牌含义、呼叫等方面可区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应判为近似商标。
三、复审裁定
四、总结
商标驳回并不是终点,图文商标在因图案近似驳回后可以积极采取复审的程序,这当然需要专业的代理人给出专业并可行性高的解决方案,所以专业的事一定是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