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场胖姐”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四川林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76110779号"马家场胖姐"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厅"等服务。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异议人黄希文(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提出异议,主张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马家场"系列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 
类 别: 第43类
注 册 号: 第76110779号
指定服务: 4301供应乌冬面和荞麦面的餐馆 4301餐厅 4301外卖餐厅服务 4301餐馆预订代理 4301自助餐厅 4301快餐馆 4301流动饮食供应 4301饭店食宿服务 4301备办宴席 4301餐馆
引证商标1:
注册号: 第67312486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茶馆4301饭店
引证商标2:
注册号: 第65305545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茶馆4301饭店
引证商标3:
注册号: 第65320891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馆4301茶馆4301饭店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
案件难点:
需证明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服务类别上构成近似
需论证"马家场"作为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需排除被异议人可能提出的正当使用抗辩
代理策略:
精准比对:重点论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核心识别部分"马家场";服务类别分析:详细比对双方商标指定的餐饮服务项目,证明高度重合;混淆可能性分析:强调系列商标的关联性特征及消费者的认知习惯;证据组织:系统整理引证商标的注册证明和使用证据。
案件亮点:
成功阻止了被异议人注册包含核心识别要素的近似商标进一步巩固了异议人对"马家场"系列商标的专有权利,再次验证了商标异议程序的维权效果。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双方商标均用于第43类餐饮服务,服务项目完全相同,被异议商标"马家场胖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马家场",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6110779号"马家场胖姐"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体现了对系列商标的延伸保护;彰显了商标审查中对"核心识别要素"的保护原则;展示了专业代理在商标异议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维权启示:
商标权利人应建立系统的商标监测机制;发现近似商标应及时在公告期内提出异议;维权时应重点围绕商标近似和混淆可能性展开论证;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能显著提高维权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