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场老妈”商标异议成功案例
案件背景:
四川林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76045255号“马家场老妈”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服务;小餐馆”等服务。该商标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异议人黄希文(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马家场”“马家场胖哥”“马家场胖娃”等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被异议商标:
类 别: 第43类
注 册 号: 第76045255号
指定服务: 餐馆服务;小餐馆;餐馆;自助餐馆;快餐馆;餐厅服务;自助餐厅,餐厅
引证商标1:
注册号: 第67312486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茶馆4301饭店
引证商标2:
注册号: 第65305545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4301餐馆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1茶馆4301饭店
引证商标3:
注册号: 第65320891号
类别: 第43类
核定服务:4301自助餐馆4301快餐馆4306烹饪设备出租4301流动饮食供应4301餐馆4301茶馆4301饭店4301备办宴席4301自助餐厅4301餐厅
案件难点: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涉及餐饮服务,需证明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
需论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马家场”,易导致混淆。
异议人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充分证据,确保异议理由成立。
事实与理由
核心异议理由概述如下:
1.异议人是“马家场”商标、“马家场胖哥”商标、“马家场胖娃”商标的注册人,是无可辩驳的在先权利人。
2.被异议商标“马家场老妈”完整包含第67312486号引证商标“马家场”,与第65305545号“马家场胖哥”引证商标和第65320891号“马家场胖娃”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被异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含义、呼叫和字形亦相近,指定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马家场老妈”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且同行业,其在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注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被异议商标,是对系列引证商标的恶意攀附,具有‘搭便车’之嫌疑。其明知异议人对“马家场”系列商标享有专用权,还摹仿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服务项上抢注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权益,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案件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
双方商标指定服务在内容、方式上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显著文字“马家场”,构成近似商标,易导致混淆。
最终,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决定第76045255号“马家场老妈”商标不予注册。
案例启示:
商标布局需规避近似风险:企业在申请商标时,应提前检索是否包含他人在先商标的显著部分,避免因近似被异议。
异议程序的时效性:权利人需在公告期内及时提出异议,并聚焦核心法律条款(如《商标法》第三十条)。
专业代理的价值:通过代理机构精准分析商标近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显著提升异议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