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30类
申请号:第7587490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75874904BFBH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广东万堡利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领味万家”商标在第30类上的注册。2024年03月13日,申请人收到贵局发文为TMZC7587490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30类:“面粉”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30类:“糖,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包子,土豆薄面饼,馅饼,调味品,调味酱汁,调味酱”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1836973号。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委托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驳回复审。恳请依法给予申请人所申请商品正常进行商标公告,依法核准申请商标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评审请求如下:
一、经申请人市场走访调查了解到,引证在第30类“调味品;酱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糖果;饺子;面条;元宵;面包;燕麦食品;粽子;食用淀粉;冰淇淋”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1836973号 引证商标的注册人苏利清在“调味品”等商品上并未对该引证商标进行使用,该引证商标“领鲜万家”长期闲置未使用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规定,申请人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4年03月21日针对引证商标“领鲜万家”提出了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审查正在审理中,商标权利状态待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恢复审查程序”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评审中止情形规范》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复审请求,等待针对引证商标“领鲜万家”提出的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结果确定后再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领味万家”指定全部商品在第30类上注册。
二、申请商标“领味万家”与引证商标“领鲜万家”中第二个字不同,决定了公众在识别上对两商标的主要识别内容、含义、呼叫上不同,其中的“领鲜万家”中“领鲜”给人的印象是“领先”同音,字面意思是引领新鲜的食材进入千家万户。而申请商标给人的印象是引领美味进入千家万户,二者表达的重点或者说核心不同,识别认知上给人印象不同,申请商标“领味万家”在识别上具备显著性,与引证商标“领鲜万家”之间并不近似,未违反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36973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