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43类
申请号:第64611077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4611077BHTZ01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
下:
该商标与中山贝知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335393号“阿叔
猪”商标近似。(见第1735/1789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应当准予注册,主要复审理由如下:
贵局驳回申请商标“阿叔猪”时引证中山贝知音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0335393号“阿叔猪”商标因与申请人在先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24336085号“阿叔熬奶茶”商标近似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以及在先商标使用权,而被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2022年6月23日依法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1条第1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以及《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的规定,恳请贵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等待针对引证商标依法提出的无效宣告的审查结果确定后,再对申请商标“阿叔猪”进行评审,核准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餐馆,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外卖餐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快餐馆,餐厅,自助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在第43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与第50335393号“阿叔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