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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壹选知识产权:第75861055号“阿叔匠爆”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5-28 16:23

             壹选知识产权:第75861055号 “阿叔匠爆”商标异议成功案例分析

一、 商标信息

被异议商标:

注册号:     75861055

类别:       43

指定服务: 咖啡馆;饭店食宿服务;流动饮食供应;餐厅;外卖餐厅服务;备办宴席;自助餐厅;餐馆;自助餐馆;酒吧服务

系列引证商标请见详细理由中商标列表

二、基本案情

异议人曾是佛山市高明一品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又成立了佛山市三个大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在经营猪扒包餐饮经营服务上创立了“阿叔”“阿叔猪”“阿叔猪扒包”以及“阿叔熬奶茶”商标品牌,以“阿叔”“阿叔猪”“阿叔猪扒包”以及“阿叔熬奶茶”系列商标为品牌从事餐饮餐厅经营活动,其中“阿叔猪扒包”加盟店迅速崛起,数十家店铺分布于广东省佛山市,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

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第75861055号被异议商标“阿叔匠爆”与异议人已注册第24336085号“阿叔熬奶茶”商标和第26698105号“阿叔食客店”商标、第55078407号“阿叔猪扒包”商标等核心词都是“阿叔”,与异议人的系列品牌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攀附异议人打造的“阿叔”系列商标品牌,与异议人及异议人的关联企业在先使用的“阿叔猪扒包”品牌高度近似。异议人在先使用的“阿叔猪”“阿叔猪扒包”商标和品牌在餐饮服务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了异议人对“阿叔猪扒包”的在先商标使用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处一地域,其摹仿异议人的商标品牌,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主观攀附故意明显,具有‘搭便车’之嫌疑,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特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依法提出异议申请,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项在第43类上注册。

          三、裁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阿叔匠爆ASHUJIANGB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备办宴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5377619号“阿叔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均具有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381995号“阿叔家”、第26698105号“阿叔食客店”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阿叔”,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61055号“阿叔匠爆ASHUJIANGBAO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四、案例分析

异议人与被异议人是同一地域从事相同行业的同行业竞争者,阿叔是异议人品牌,酱爆猪扒是阿叔品牌中其中一个爆品,阿叔酱爆猪扒包深受消费者喜爱。被异议人商标初审后,异议人经我司提醒注意到该侵权商标存在,积极进行维权,将其打擦边球行为扼杀在萌芽中。面对这种恶意打擦边球行为的商标,建议各位老板积极应对,不给打擦边球行为留有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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