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 
类别:第5类
申请号:第78707614号
驳回通知书发文编号:
驳回理由与法律依据: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5类:“医用棉签”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5类:“人用药,膏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含药物的饲料,动物皮肤护理用
医药制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失禁用护垫”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1485536号。
评审请求如下:
申请人陈美琴于2024年5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贵局”)提交“阿非和巴弟”商标在第05类注册申请,2024年08月29日收到发文编号为TMZC78707614BFBH01《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5类:“医用棉签”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5类:“人用药,膏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含药物的饲料,动物皮肤护理用医药制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失禁用护垫”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71485536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
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规定,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阿非和巴弟”指定“医用棉签,人用药,膏剂,医用营养品,兽医用药,含药物的饲料,动物皮肤护理用医药制剂,杀寄生虫剂,宠物尿布,失禁用护垫”商品在第05类上注册。
商评委裁定如下: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8707614号“阿非和巴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485536号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