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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诚:第“76893366”号复审成功案例
来源:金信诚国际发布时间:2025-05-26 10:48

76893366 ”号 复审成功案例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单博涵、杨军2024年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下称贵局”)提交第76893366凯泊智慧”商标在第43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2024年5月11日收到编号为TMZC76893366BHTZ01《商标驳回通知书》。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贵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该商标与下列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第11371525号。(引证商标信息见附页,详细信息可在中国商标网查询)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不服,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委托内蒙古金信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申请复审,恳请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凯泊智慧”指定服务项在43类上注册。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事实与理由

经我司数据检索分析,商标局引证的第11371525号引证商标“凯泊”于2024年01月20日已期满,且期满后并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

申请人听取了我司的案件分析,肯定了我司给出的建议,我司在复审期限内提交了相应的复审材料,并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5)项“审查、审理过程中,依案件申请人的请求等待在先权利案件审理结果的期间”的规定,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暂缓审查申请商标的驳回复审请求,等待引证商标期满满一年,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指定商品注册的权利障碍时在进行复审审查。

三、复审裁定

 

总结:

商标申请被驳回时代理人一定要发挥专业,秉承认真严谨的思想分析驳回原因,努力寻找案件成功的突破口,及时给出申请人可行性较强的解决方案,鼓励申请人积应对复审环节,以便于取得商标专用权。

复审程序3位审查员组成评审小组,对复审的审查更加严谨,更加专业,对于商标本身近似性的判断也更加客观,因此广大申请人在面对商标驳回时不要灰心,无论驳回原因是什么,找到专业代理机构寻求专业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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