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异议人佛山市嘉能可食品有限公司是“泰新鲜”系列品牌的打造者,在先打造“泰新鲜”品牌从事饮品和零食小吃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并根据品牌发展需要,在先在第30类和第32类等类别已注册了“泰新鲜”系列商标,是在先权利人。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李琳申请注册在第32类“3202乳清饮料;3202纯净水(饮料);3202果汁;3201麦芽啤酒;3201啤酒;3202加气果汁;3202水(饮料);3202汽水;3202植物饮料;3202带果肉果汁饮料”商品上第76467092号“泰鲜鲜”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在第32类已注册的第15452883号“泰新鲜”引证商标和第48993153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009398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328138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407692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以及第2573107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该被异议商标“泰鲜鲜”是对异议人在先独创商标品牌的抄袭和复制,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以及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委托北京壹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贵局提出异议,恳请贵局依法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泰鲜鲜”指定商品在第32类上的注册。
二、事实与理由
1、异议人对“泰新鲜”享有在先权利,是在先权利人。泰新鲜品牌在行业内经积极宣传、使用享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应当给予充分权益保障。
2、被异议商标“泰鲜鲜”与异议人已注册第15452883号“泰新鲜”引证商标和第48993153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009398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328138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第2407692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以及第25731079号“泰新鲜”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指定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二者共存市场上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泰鲜鲜”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3、泰新鲜是异议人独创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品牌。异议人使用“泰新鲜”商标从事饮品生产经销活动,并在对“泰新鲜”系列产品进行了户外宣传及推广,为相关公众所知,被异议商标“泰鲜鲜”是对异议人申请在先和使用在先商标的抄袭、复制,侵犯了异议人在先使用权,违反了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4、被异议人抢注与“泰新鲜”商标高度近似的被异议商标“泰鲜鲜”具有主观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因对异议人经营“泰新鲜”品牌的信赖而造成公众对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依法应当不予注册。
三、异议决定
四、总结
如果发现有相同近似的名字通过审查,正在公告期的,我们要拿起异议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商标权。